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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发布者:天津亿洲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3-11-09 17:42:01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它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把“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现在“三同时”制度已广泛用于一些主体工程和配套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现在验收多于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