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认证,向审者颁发体系认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书面通知申请者。体系认证机构应公布证书持有者的注册名录,其内容应包括注册的质量管理标准的编号及其年代号和所覆盖的产品范围。通过注册名录向注册单位的潜在顾客和社会性有关主面提供对注册单位质量管理能力的信任,使注册单位获得更多的订单。 对获得准认的证的监督管理有以下几项规定: ﹝1﹞标志的使用:体系认证书的持有者应按体系认证机构的规定使用其专用的标志,不得将标志使用在产品上,防止顾客误认为产品获准认证。 ﹝2﹞通报:证书的持有者改变其认证审核时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告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定。 ﹝3﹞监督审核: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都有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都督审核,以使其质量体系继续保持。 ﹝4﹞都督后的处置:通过对证书持有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审核,如果证实其体系继续符合 规定要求时,则保持其认证资格。如果证实其体系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视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或撤销认证资格,收回其体系认证证书。 ﹝5﹞换发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果遇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变更,或者体系认证的范围变更,或者证书的持有者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可以申请换发证书,认证机构决定作必要的补充审核。 ﹝6﹞注销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由于体系认证规定或体系标准变更或其他原因,证书的持有者不愿保持其认证资格的,体系认证机构应收回其认证证书,并注销认证资格。 |